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2號原 告 陳寶元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7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0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