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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7號上 訴 人 陳進陽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清鈺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日期: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