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曾國新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吳勇君律師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慧明訴訟代理人 蕭宇軒
金岳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無庸再行提出言詞辯論書狀。
原告應提出已扣除每日休息1小時之加班費用計算書,並以Excel計算表格羅列之,繕本自行送達對造;或應對被告所計算之附件4(本院卷第173頁參照)計算表格,表示意見,繕本自行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