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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8號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被 告 天雲商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鈺縓(即陳銘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 年7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日期: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