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被 告 鉅寶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6年9月28日變更,有卷附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法定代理人應依法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