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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被 告 鉅寶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錦融為被告鉅寶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鉅寶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訴訟中變更為吳錦融,有該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原任法定代理人謝錡霖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吳錦融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吳錦融迄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