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 余慧琴
范振全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法定代理人 路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以如得請求歷年調薪之工資差額為先位聲明之基礎,如認不得請求歷年調薪之工資差額則為備位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以金額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其等之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上訴人余慧琴先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9,854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差額194,664元、特別休假工資73,152元,合計267,816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給付未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等合計為462,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8元(計算式:2,153元+7,605元=9,758元);上訴人范振全訴訟標的價額為877,938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差額194,664元、特別休假工資99,089元,合計293,753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給付未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等合計為58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元(計算式:2,400元+9,585元=1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