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原 告 黃國銘

林梅玲原告請求被告品驛實業有限公司給付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300元,應徵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1,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7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尚

律師(臺北○○○區○○○路○段○○○號10樓之1):㈠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業務獎金675,777元、899,723元

,原告黃國銘請求被告損害賠償622,800元,請求權基礎各為何?附件一清單之來源為何?㈡請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須含業務獎金及系爭車輛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