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 陳炳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公司工者有其股員工持股委員會因106年度勞訴字第382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6,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