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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9號原 告 劉俊谷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鍾正文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欄中所示各項說明、證物及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下列事項,依法應予補正:㈠請求金額新臺幣57萬2280元,包含資遣費、勞健保費、勞工

退休金、加班費、失業給付等項,應分別記載各項金額為何、計算基礎及提出相關證物。

㈡億潔洗衣店於臺北市登記之相關資料。

㈢受僱於億潔洗衣店時所領取之薪資,係領取現金或匯款?並應提出匯款單等相關證物。

㈣是否曾至縣市政府勞資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有,相關調解紀錄。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第1項第4、5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