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能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因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390,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