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能傑因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載明上訴聲明,惟其係對本院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3,494元聲明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83,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