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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薛楨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曾惠芬、許煥昇因106年度勞訴字第3號給付補償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563元(計算式:63,663+606,900=670,5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工資等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