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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薛楨圓訴訟代理人 黃豐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曾惠芬、許煥昇間請求給付補償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7,885元(90,985+606,900=697,885,見本院卷第2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490元,尚欠新臺幣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工資等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