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 告 周南焜被 告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嚴若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87年2月4日起受聘擔任專任醫師,合約內容為原告貢獻專業知識,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務即給付保證年薪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甲等考績,包括本薪98,440元及年終獎金),原告自101年至104年考績均為甲等。惟因工作繁重,眼睛極度疲勞,原預計106年6月1日提前申請退休,不料公司竟以員工不熟悉的條款(遲到20次以上列入丙等)欲將全數年終獎金(約517,794元)全部沒收,極為不合情理,因為這是原告辛勞一整年應得之合理報酬,何況原告105年的工作量更重,加班時間更長、績效更好,公司也無另給付加班費,原告曾提出醫師應分專科化審理才能提升效能,也建議公司醫務方面的規劃應由醫師主導,才能事半功倍,但原告之意見、建言都無法傳達予被告,若可以親自見到被告,願意立下軍令狀,若原告提出之專業改革方案不成功,願自請處分,也可能這番話引起主管不悅,才會惡意採取逼退措施,才會不體諒勞工一整年辛勞的付出,卻一直斤斤計較全年遲到28次共230分鐘等毫無影響原告工作效能的幾分鐘,實在無天理,況且原告每天開車從淡水霞關約7點半出發,因路途遙遠,常遇到車禍事故、火災事故、火車誤點、修路、警察封路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公司考核員工出勤制度不理想,電腦只記錄遲到狀況,加班延長時間卻沒記錄,原告自行統計一年來共加班583分鐘,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年終獎金包括考績獎金及效率獎金共52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與原告簽定任何契約,並非系爭勞動契約之當事人,原告亦未舉證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之請求權基礎及理由,其訴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105年度考績查詢結果、員工薪津查詢、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國泰人壽員工考績申訴書、出勤紀錄等文件為證,然而,依據卷附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勤人員勞動契約書之記載,該契約書係由訴外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與原告以立契約書人名義締結,並由雙方在簽名欄處簽名,因此,原告所主張之勞動契約,乃係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國泰公司之間,並非存在於兩造間,因此,原告所主張應請領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不論是否有理,其所請求之對象即非被告,而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有何法律關係存在,其向被告請求給付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效率獎金合計52萬元,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乏所據,爰併予駁回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