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8號原 告 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仁誠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鄭景霈律師被 告 潘鳳鳴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⒈收受裁定15日內,應補正被告自101年10月1日任職於原告公
司起至離職時止,所經手之業務內容(包含原告主張之機密資料及研發資料等),並應提出相關之證物到院。前揭補正說明,應以時間序繪製Excel 表格呈現為附件說明之。繕本逕送對造。
⒉補正說明關於被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所受損害之請
求權基礎為何?
二、被告部分:⒈收受前揭原告送達之補正說明後,儘速具狀說明關於違反是否兩造競業禁止條款之抗辯,並同以Excel 表格呼應說明。
繕本逕送對造。
⒉對於原告補充說明之請求權基礎,儘速提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