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 告 曹壹翔被 告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興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
4 年12月7日起至106年10月6日止之薪資新臺幣256萬元,惟被告已於另案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105年2月1日起不存在,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審理在案,則本件原告得否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105 年2月1日起之薪資,應以本院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據,為免重複調查證據及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