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被 告 許明文
涂敏儀涂仕杰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被 告 李少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3元,惟依照原告所提出民事更正聲明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60,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33元,尚應補繳2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