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張煥熙
林銘煌黃安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崇楠(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7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