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3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永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聲請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5日所為106 年度國字第3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