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義勝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聲請駁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