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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全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廖力萩相 對 人 廖秉宥法定代理人 王千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家全字第5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曾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以本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05號裁定命相對人於7日內,就其以106年度家全字第55號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欲保全之廖張菊遺體處分糾紛向管轄法院起訴。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相對人,業據調卷查明。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經查屬實,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9條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日期: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