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玲嶺代 理 人 林瑞陽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建平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