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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聲抗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53號抗 告 人 盧士雄代 理 人 張耕豪律師相 對 人 盧順清代 理 人 林長青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盧順清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本院105 年度養聲字第2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非訟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盧順清於本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確定前之民國106 年10月21日死亡等情,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69條第3 項準用第59條規定視為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彭南元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