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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聲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2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高國龍代 理 人 余珊蓉律師代 理 人 田美娟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戴婉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6 年度家全字第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106 年度家全字第23號裁定、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陳香文 何明芝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