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聲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許豊明相 對 人 鄧秀如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假扣押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5 年度家全字第25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台幣1,795,000元(105年度存字第8268號)對相對人財產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22號假扣押執行在案。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俾以取回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依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2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1,795,000元(105 年度存字第8268號)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因上開假扣押事由所提起之本案訴訟(105年度婚字第361號),本院甫於106年12月4日為第一審判決未確定等情,業據調閱上開各卷證查明。揆諸前揭裁判意旨,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仍有可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其權利,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裁判日期: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