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22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抗 告 人 何啓宏(James Ho)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龔海鴻等間因106年度親字第22號、家親聲字第169號請求認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聲明對於判決表示不服者,係僅就相對人龔海鴻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相對人龔詩淇請求扶養費部分,核屬家事非訟事件,應依抗告程序審理。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