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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張李震上列聲請人聲請已起訴證明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書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核發起訴證明書,已繫屬本院之本案案號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發給已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