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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50號聲請人 即被 告 陳金能

陳河彬陳河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相對人 即原 告 王翌妃

王翌竣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徐胤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亦無資產,而原告為假處分所提供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被告假處分期間所受損害,數額不足擔保訴訟費用,原告應預供擔保金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命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

二、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固有明定,惟法院仍應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有無命供擔保之必要。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已經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在案,有繳費收據可憑,就第一審訴訟程序而言,暫無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必要,至將來是否有此必要,應待第一審判決後再視程序進行結果而定,目前尚無法判定,被告為此聲請及數額計算,尚乏依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