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原 告 吳權倫代 理 人 林智群律師被 告 劉瑞媛
吳冠奇吳冠儒前三人共同代 理 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14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在上揭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本院無從具體認定兩造間是否有判決分割遺產之事由,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