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原 告 吳權倫代 理 人 林智群律師被 告 劉瑞媛被 告 吳冠奇被 告 吳冠儒前列劉瑞媛、吳冠奇、吳冠儒共同代 理 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前於106 年9 月12日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2140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 年11月2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