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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原 告 吳權倫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瑞媛、吳冠奇、吳冠儒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①臺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房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80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50,000元X132.00平方公尺=1980萬元)。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4萬7,544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50.6萬元X727.00平方公尺X91/10000=334萬7,544元)。③國泰世華銀行文山分行存款:13,523元。④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存款:225元。⑤合計共15,057,567元(計算式:1980萬元+ 334萬7,544+13,523元+225元=2316萬1,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896元,已繳納5,000元,尚餘210,896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等
裁判日期: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