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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20號原 告 吳璦瓊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原 告 吳文雅

吳玟玲吳銘洪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圓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365,492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6,05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0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繳裁判費151,05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

┌──┬───────────────┬─────────┐│編號│不動產項目 │價值(元) │├──┼───────────────┼─────────┤│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依臺北市萬華區106 ││ 一 │土地(面積:126平方公尺;權利 │年5月至107年2月實 ││ │範圍:3分之1) │價登錄單價均價為每│├──┼───────────────┤平方公尺8.67萬元,││ │臺北市○○區○○段3小段319建號│2樓為95.29平方公尺││ 二 │建物(門牌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西│,計為8,261,643元 ││ │園路2段281巷1號,2樓面積95.29 │ ││ │平方公尺部分) │ │├──┼───────────────┼─────────┤│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依臺北市萬華區106 ││ 三 │土地(面積:91平方公尺;權利範│年5月至107年2月實 ││ │圍:3分之1) │價登錄單價均價為每│├──┼───────────────┤平方公尺8.67萬元,││ │臺北市○○區○○段3小段320建號│2樓為93.47平方公尺││ 四 │建物(門牌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西│,計為8,103,849元 ││ │園路2段281巷3號,2樓面積 │ ││ │93.47平方公尺部分) │ │├──┴───────────────┴─────────┤│合計:16,365,492元 │└────────────────────────────┘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