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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原 告 葉頌娟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複 代理 人 邱奕杰被 告 葉柏均

葉柏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王雅芳複 代理 人 姚盈如律師被 告 葉頌仁

廖燕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11月2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自明。

二、請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416 元,逾期未繳即予駁回。

三、本次庭期依期審理,兩造或其訴訟代理人倘因故無法到庭,請逕自委任代理人到庭。

四、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