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張凱煌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超、張凱雄及張凱聲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計算方式:原告請求被告三人各給付47萬2,236 元,共計141 萬6,7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