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張凱煌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被 告 張凱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兼代 收 人 李路宣律師被 告 張凱超
張凱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另請兩造於十日內陳報通知事項,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