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9號原 告 葉洋愷代 理 人 葉美江上列原告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葉佳霞、葉威聚列為被告,始當事人適格。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