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9號原 告 葉洋愷代 理 人 葉美江上列原告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葉佳霞、葉威聚列為被告,始當事人適格。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判決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