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洪雪芳
洪淑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宗賢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9,
692 元,上訴人於原審未繳第一審裁判費用計有43,372元,及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65,058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計108,430 元,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