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洪國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依璇間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4,306 元,上訴人於原審未繳第一審裁判費用計有33,472元,及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50,208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計83,680元,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