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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趙建鯤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維芳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九十一萬九千一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十四萬三千二百九十六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