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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 告 楊辜阿環訴訟代理人 高玉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琇婷、楊文傳、楊舒婷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一十四萬四千三百一十五元,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一十八元,合計為五百七十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三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七千六百二十八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