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7號原 告 陳金城
陳林貴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被 告 陳宜欣
陳又寧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玫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