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 告 陳東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樹間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