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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 告 陳東屏被 告 陳寶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一項所明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