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27號聲 請 人 蘇雨瑄相 對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田家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鄭立勸(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77年12月7日亡,死亡前住臺北市○○區○○○路○○○巷○○號)應認領聲請人蘇雨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其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請求認領調解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對於聲請人蘇雨瑄為被繼承人鄭立勸之親生子女等事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認領之訴,有民法第1067條第2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民法第1067條、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蘇雨瑄主張其母蘇秀珠與被繼承人鄭立勸無婚姻關係,於民國77年10月10日共同育有聲請人,而鄭立勸於77年12月7日死亡,繼承人鄭協榮、陳良子嗣先後過世,乃依上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相對人請求認領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為證。又聲請人與鄭立勸之妹鄭惠英經DNA血緣鑑定結果,具姑姪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以上,有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鄭立勸既有血緣關係,且聲請人出生時,其母蘇秀珠無任何婚姻關係,為非婚生子女,聲請人提起本件認領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