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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非調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330號聲 請 人 余采恩代 理 人 陳宏銘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乙宸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二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等
裁判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