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288號
108年度婚字第296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A08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A0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八項應補充:「A08訴請履行協議部分訴訟費用由A09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至3項規定。
二、原告即反請求被告A08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第六項所命給付,歷審判決均未諭知訴訟費用分擔,應屬訴訟費用裁判脫落,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聲請為補充判決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之106年度婚字第288號、108年度婚字第296號民事判決,認A08請求A09履行協議給付新臺幣3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全部有理由,並於判決主文第六項准許,惟就該部分訴訟費用之分擔,未於判決主文記載,關於上開部分確有判決脫漏之情形,A08據此聲請補充判決,應予准許。因該脫漏之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就前揭裁判有脫漏部分,即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