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7號原 告 朱碧雲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楊誠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聲明第一項應徵新臺幣參仟元,聲明第二項應徵新臺幣壹仟元,聲明第三項免徵)。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