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小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林典佑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邱姝瑄律師王珮絹律師被 上訴人 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訴訟代理人 林晏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即第四頁第一行中「均應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均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