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3號原 告 頌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庭甄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參 加 人 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誠訴訟代理人 李永順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